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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12-15分类号:D922.68

【作者】尤婷  
【部门】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落实损害担责原则的重要制度,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有着重大的意义。环境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破坏导致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但是现行的法律只规定了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救济,缺失对生态环境的救济。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责任,不能纳入《侵权责任法》,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如赔偿主体范围小、赔偿程序不明晰、赔偿评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只有扩大赔偿主体、明确磋商与诉讼的衔接、完善赔偿评估制度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综合性法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
【关键词】环境保护  损害担责原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基金】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环境治理中的多方权利协商研究”(17ZWA18)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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