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障碍与立法规制
2018-12-13分类号:G230.7;D923.41
【部门】安庆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人工智能出版图书的法律定性和风险规制一直是困扰该产业发展的一大障碍。人工智能应被定位为一种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而不宜赋予其权利主体资格;其创作出版的图书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该法的保护;人工智能出版图书可以诉诸于版权法上的邻接权来加以保护,其版权应当归属创作者或创作单位;出版图书行为造成侵权,其责任由人工智能的实际控制者或者责任单位承担。为了更好地促进人工智能在图书出版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我们应当着力构建人工智能侵权强制保险制度,并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人工智能 图书出版 法律障碍 立法规制
【基金】安徽省法学会2018年一般课题“人工智能视域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编号:201800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的运作机制及其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3BFX121)阶段性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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