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利用中同意要件的规范重塑
2018-12-13分类号:G252;D997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国际法规范或者多数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信息主体同意作为信息利用的正当性基础,大数据时代下,部分学者开始否定同意基础的正当性。个人信息利用中对同意条款应采用分级多层的类型化适用:初始利用阶段,设置财产规则保护信息主体,区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采用事前判断的方式分别适用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二次利用阶段,设置责任规则促进数据流通,采用事后判断的方式救济信息主体,同意规定此时并不存在适用的空间。
【关键词】同意 个人信息利用 分级多层结构 类型化
【基金】2016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新生权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SFB2001);; 2016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新兴权利的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31)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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