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适用
2018-12-10分类号:F832.51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贵州师范大学求是学院
【摘要】"穿透式"监管这一主题词逐渐被扩展到我国金融领域的各个层面,成为学术界、业界使用频次较高的术语,但其作为一项监管原则或是一种监管方法尚未达成共识。对"穿透式"监管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关系分析表明,"穿透式"监管应当定性为监管原则而不是监管方法,并有适用于私募基金监管的必要性。"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信息披露为手段,从资金端层面考虑识别最终投资者,从资产端层面考虑底层资产透明化。确定统一监管标准的法律形式、决定"穿透式"适用"度"的监管成本与监管收益等影响因素,是完善"穿透式"监管原则在私募基金监管中适用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私募基金 “穿透式”监管 基金监管 信息披露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发展理念下中国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立法问题研究”(编号:17BFX009);;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度高等学校人文社科项目(编号:2017zc089)]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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