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事先裁定的主体定位与范围厘清——基于实现税法确定性与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功能视角
2018-12-01分类号:D922.22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西安财经学院法学院
【摘要】税收事先裁定未能入法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裁定主体与范围未能达成共识。除了实现税法确定性的主要功能之外,其还有促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衍生功能。为此"双重"功能之实现,基于维护税基之目的,税收事先裁定条款应该入法,把裁定主体定位为"国家税务总局"而非"省级以上税务局",并进一步定位为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裁定综合服务部门"而非"专门事先裁定委员会"。裁定范围应采取"抽象式正面规定"与"概括+列举式反面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确定,裁定主体可基于节约税务行政成本、超越职权、避免与税务行政及法院裁定相冲突、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因拒绝裁定申请。
【关键词】税收事先裁定 税法确定性 “一带一路” 国家税务总局 裁定范围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5BFX168);;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2016M592630);; 陕西省软科学项目(2017KRM067);; 重庆市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XM2016047);; “西安财经学院青年英才发展支持计划”支持项目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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