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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裁决书的物权变动效力

2018-11-25分类号:D923.2

【作者】郑鹏程  陈星  
【部门】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
【关键词】仲裁裁决书  物权变动  物权公示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7AFX022)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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