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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现存问题与厘清完善——以《学位条例》的相关修订为例

2018-11-15分类号:D922.16

【作者】李川  
【部门】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前以《学位条例》第十七条为代表的学位撤销法律规定过于概括模糊,成为引发诸多学位撤销争议的深层根源。修订完善《学位条例》中的学位撤销制度,必须厘清学位撤销法律规定的诸多问题:在规制范围上应明确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与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规定之界分,确立《学位条例》对学位撤销关键事项统一规定的规范边界;进一步在内涵上明确学位撤销制度相对于学位授予制度的负面限权特质,设置比学位授予制度更严格的独立规定;就内在分类而言,应根据学术性与非学术性学位撤销的不同要求进行分类规定,前者基于学术自主需要仅规定原则性标准,后者则基于权利保障需详细列明标准。在具体内容上,学位撤销法律制度不仅需要注重实体性原则与标准的明确规定,更应全面规定保障被撤销人利益的正当程序。
【关键词】学位撤销  法律保留  办学自主  《学位条例》修订
【基金】教育部教育立法研究基地项目“《学位条例》修改中的学位授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42018S30030)
【所属期刊栏目】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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