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构建——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基础
2018-11-15分类号:D925.2
【部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因刑事缺席审判属于对被告人权利保障克减的情形,因此对缺席审判制度应进行系统性制度构建,以实现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要求。首先,需要通过送达确保被告人知晓缺席审判程序以保障程序选择权。其次,被告人近亲属在缺席审判程序中可作为利害关系人、证人,同时可代表被告人利益代为行使部分权利。再次,缺席审判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具体衔接上应区分具体的类型,分别处理。最后,缺席审判制度应有特殊救济权。被告人归案或判决后对程序提出异议的,应由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后再行审理。
【关键词】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程序知晓 重新审理
【基金】国家重大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反腐败国家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17ZDA13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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