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国家的公法内涵
2018-11-15分类号:D920.0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要义是建设现代国家,根据韦伯理论,现代国家的特征是在领土范围内垄断合法强制的行使权,而只有法制型理性官僚制支配结构能够在大规模领土国家中实现这一点,其关键在于将支配权力转化为一套理性的规则体系,以完成支配权力的去人身化,使国家自身成为集中的制度化权力所在地。完成这一任务的理性的规则体系就是理性公法体系。中国建设现代国家的过程仍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理性公法体系。
【关键词】现代国家 官僚制 公法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监察委员会体制与机制研究”(17BFX002)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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