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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几点思考

2018-11-10分类号:D922.1

【作者】颜桂芝  
【部门】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摘要】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应适用"三需要"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以公开为原则:即行政机关拥有的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原则上都是应当公开的,法律有例外规定除外。以不公开为例外:主要是利益平衡,重点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且例外法定。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有下列3种公开情形:即主动公开、重点公开、依申请公开。其中,主动公开又称强制公开,指强制性要求公开。根据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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