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的可行性探析
2018-11-10分类号:D923.2
【部门】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动产质权的成立需要标的物的交付才能产生效力。通说认为,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可以设立动产质权,占有改定则不能。社会经济的进步呼唤质押担保制度进一步发展,以使担保物能够物尽其用,同时促进资金融通、经济交易的便利。本文通过分析探究,认为以占有改定设立动产质权,在法理和法律上并无障碍,同时有利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其根据双方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多提供了一条路径。
【关键词】动产质权 占有改定 间接占有 物尽其用 鼓励融资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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