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WTO与公平税收
2000-04-05分类号:F812.42
【部门】暨南大学
【摘要】按照WTO的原则与规定,我国一旦加入到WTO的大家庭中,就可以享受相应的权力。主要的权力包括:(1)能使我国的产品在100多个缔约国家和地区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2)使我国对所有发达国家在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上享受“普惠制”待遇,以及其它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照。(3)可利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特设机构和程序,较好地解决贸易纠纷。(4)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的发言权。
【关键词】WTO 资源税 特设机构 税务代理 普惠制 贸易纠纷 半制成品 级差收入 企业所得税制 企业公平竞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