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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属性、责任主体及体系构建

2018-11-10分类号:D669.6

【作者】姚兆余  
【部门】南京农业大学  
【摘要】社会养老服务的属性决定着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和发展方向。作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对象的农民,不仅为全社会提供农业类公共产品,在社会分工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而且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因此,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应具有事业性、福利性和普惠性等属性,国家需要以保护和"反哺"的方式为农民提供养老服务。现阶段,在推进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应考虑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老人的消费能力,强化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将社会养老服务纳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家庭为支撑、社区为依托、社会组织为辅助的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关键词】农村  社会养老服务  属性  体系构建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业社会学的基本理论与前沿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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