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中企业人权责任的成立及实现
2018-11-05分类号:F299.24
【部门】吉林大学法学院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以公私合作方式解决政府运营公用事业面临困境的过程中,企业代替政府成为直接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主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状况受企业供给行为的影响。为了解决公私合作中的问题,建立企业人权责任追究机制具有更好的人权保障效果。根据公共职能理论、联系理论和行政委托理论,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中的企业虽为追求经济利益的民事主体,但因参与公共产品供给而需要承担人权责任。在企业人权责任的实现途径方面,除了传统的由于考虑国家人权义务体系而建立的国家保护义务模式、直接适用模式和间接适用模式外,在公私合作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引入企业人权责任条款是一种更加直接和有效的方式。
【关键词】企业人权责任 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 公共职能 公私合作合同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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