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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内涵、隐忧及化解

2018-10-18分类号:F321.1

【作者】李明秋  石鹏鹏  牛海鹏  
【部门】河南理工大学土地经济与城乡发展研究中心  
【摘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除了承包关系主体和承包关系客体长久固化外,还应包括坚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长久不变、实行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并行的产权结构长久不变和以家庭经营为主、其他经营方式为辅的农地经营方式的长久不变。四个"长久不变"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农村土地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可能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进一步虚置、集体成员间的不公平性更加突出、土地细碎化程度难以得到有效改善及不断提高农地质量的目的能否实现等问题。化解上述隐忧的途径是允许不同地区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不断探索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广大农民的意愿灵活实施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政策。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权益,特别是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和处分权能。
【关键词】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固化  土地流转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1271524);;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5BJJ022);; 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人文社科类)支持计划项目(教社科[2014]295号)
【所属期刊栏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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