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应得工资”的认定
2018-10-15分类号:D922.52
【部门】湖南省第一师范学院 深圳大学中国经济特区研究中心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摘要】"应得工资"应为劳动合同期满前剩余期间的劳动报酬,属于《劳动法》第98条规定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但赔偿责任"的范围;《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二倍赔偿属于惩罚性赔偿,旨在增加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不问对劳动者是否造成损害,两者不可混淆。单独适用《劳动合同法》第48条对用人单位惩罚不足,逆向激励违法违约。"应得工资"不能等同于欠发工资,"应得工资"损害赔偿可界分为"纠纷解决期薪金"和"预期可得薪金"。
【关键词】劳动纠纷 应得工资收入 损害赔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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