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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监督: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2000-07-05分类号:F811.2

【作者】阎坤  陈昌盛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摘要】一、国际经验综述 综观国际做法,财税监督主要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立法监督制度,即通过制定财政、国有资产、财务管理、会计的相关法律,依法管理国家总预决算。审计机关和监督机关向国会负责。立法监督制度通常又分为两种情况:(1)在宪法中对财税监督作出明确规定,英国是在《宪法》中对财政收支作出规定最早的国家。德国、瑞士、意大利的《宪法》对财政收支的一切活动均有规定,从预算税收国库到审计等均在法律范围内进行。(2)在宪法作出规定基础之上,还设有专门法对财税监督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如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美国国会在1921年中颁布《预算及会计法》。
【关键词】监督财政  财政收支  预算执行情况  立法监督  审计机关  财务管理  专门法  财政监督  法律范围内  政府预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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