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反欺凌法中学校的义务承担及平衡政策
2018-10-10分类号:G474;D971.2;DD912.1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摘要】作为反欺凌运动的引领者,美国在50个州均已实现反欺凌问题的立法化,同时也注重运用平衡政策缓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在学校义务承担问题上,立法者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促使学校发挥反欺凌作用,但又不过多地课以责任,以免影响学校公共教育功能的实现。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美国推行反欺凌法时从两个方面予以平衡:一是实施立法干预,避免采用直接立法的方式,将具体处分权授予学校,学校基于一定的自主性决定反欺凌政策的落实;二是实施司法干预,法院认定学校是否构成义务违反时弹性地适用法定标准,力图在公共教育利益和受害人保护之间达成一定妥协。此种利益平衡观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美国反欺凌立法的效果。
【关键词】校园欺凌 反欺凌义务 利益平衡
【基金】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反校园欺凌立法的困境及进路研究”(项目号:17YJA820005)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比较教育研究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