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化表达
2018-09-25分类号:F321.1
【部门】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农地"三权分置"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抓手,放活经营权则是农地"三权分置"的重要目的。放活经营权的核心要义是界定经营权的性质,构造经营权的内容,实现经营权的法律化表达。考虑到农地经营权在"三权分置"中的体系定位,农地经营权应该具备农业生产功能、流转功能和抵押担保功能。从经营权价值功能和物权法理论考量,农地经营权应当被界定为以农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用益物权。考虑到经营权价值功能及物权属性,结合"三权分置"改革目标,农地经营权应该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权利内容。从立法层面看,农地经营权的法律化应该是在既有法律框架下,遵循合法合宪原则、科学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具体的法律修订过程中,应继续沿用"经营权"这一表述,并将农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扩展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经营权的权利取得和灭失要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来还应尝试颁发农地经营权证书。
【关键词】三权分置 农地经营权 价值功能 法律化表达
【基金】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专项课题“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研究”(18VSJ060);; 南京农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三权分置、农地流转与农民权益保护研究”(SKYZ2018013);;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农地规模经营研究:驱动机理、绩效评价、政策设计”(71673144)
【所属期刊栏目】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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