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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美上市互联网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保护研究——以阿里巴巴实行“合伙人制度”为例

2018-09-18分类号:F49;F831.51

【作者】张继德  刘卓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互联网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保护对于维护企业管理层的稳定、发挥企业家精神、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阿里巴巴的双重股权结构如何保护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通过厘清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的组织架构及作用机制,剖析"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的异同,研究发现:"合伙人制度"使创始人拥有选拔合伙人和提名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的权限,以此更好地保护互联网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合伙人制度"在各维度都能比AB股制度更好地保护互联网企业创始人的控制权。研究结论为互联网企业保护创始人控制权和监管部门制定互联网企业创始人控制权保护政策提供了借鉴和依据。
【关键词】阿里巴巴  互联网企业  控制权保护  合伙人制度  双重股权结构
【基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重点项目(16BJZDA0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8BLG06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A027)
【所属期刊栏目】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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