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或是自愿?重要性原则在信息披露决策中的作用——以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为例
2018-09-17分类号:F275;F832.51
【部门】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商学院
【摘要】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认为,只有当披露带来的收益超过成本时,管理者才会自愿披露该信息。然而,基于重要性原则的考虑却对公司的自愿披露行为提供了另一种解释。与美国的自愿披露原则不相似的是,对我国业绩预告行为的研究,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即强制披露的门槛,重要性原则和自愿性动机。本文剖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决策过程,以深沪A股上市公司2013-2015年业绩预告的情况为例,分组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研究了上述三因素对公司业绩预告行为的影响。发现强制性披露要求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有重大约束,重要性因素和自愿性动机中的反映披露收益的变量随净利润变动程度的增加边际效应递减,而即便有强制披露要求,激烈的产品市场竞争也会对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形成重大抑制。
【关键词】强制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 重要性原则 盈利预测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71071166;7137206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财会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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