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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力

2018-09-15分类号:D925.2

【作者】李泊毅  
【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  
【摘要】在讨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力时,既有研究往往陷入证据概念、证据法定种类的泥潭,应当更新研究方法,着重讨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方法,如果彻底贯彻严格证明法则下实质直接性的要求,在证明实体争点时,作为间接证据方法下的证据替代品,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原则上应当被禁止;在证明程序争点或者量刑事实时,采自由证明法则,无此限制。《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强制性录音录像的要求,宜将其链接至《刑事诉讼法》第54条非法证据排除之规定,作为自白任意性的证明规则予以理解,如有违反,应当一律先行推定自白无任意性,但控方得以反证推翻。
【关键词】侦查讯问录音录像  证明之必要性  严格证明法则  法定证据方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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