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结构化主体控制权进行判断的探讨——基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的视角
2018-09-15分类号:F832.51;F275
【部门】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摘要】母公司应当将所属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这里的子公司包括非法人性质的结构化主体。由于投资方对作为被投资方的结构化主体的权利并非源自其表决权,而是源自合同或协议安排,所以,有关对结构化主体是否拥有控制权的判断基础存在着一些特殊之处。实务中,在作出该项判断时普遍存在着一些难度。《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投资方 结构化主体 特殊目的载体 控制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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