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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的局限性和出路分析

2018-09-10分类号:F323;D922.294

【作者】张慧瑶  李长健  
【部门】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摘要】农业经济运行中允许相当程度的垄断和排除激烈竞争,对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文章在分析中国《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尚存的如豁免主体和豁免对象界定不明、豁免行为类型限定不清等问题,提出应进一步扩大农业豁免主体范围,将以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纳入其中,限定《反垄断法》农业豁免的农产品为不包括经过初级加工的农产品,规范审查《反垄断法》中农业豁免行为,继而稳定农产品市场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
【关键词】农业豁免  局限性  乡村振兴战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豁免主体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控制性开发背景下长江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绿色协同机制研究”(716731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三农’重要财政、金融和组织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执行机制及提升对策研究”(71341016);;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14JZD014)
【所属期刊栏目】世界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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