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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2018-09-01分类号:F812.42

【作者】汪成红  
【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摘要】一、基本案情2016年1月,A县税务稽查局收到开票方所属的B市税务稽查局关于发票协查的通知及随附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该通知单列明了D药业公司向C医药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金额共计1 200 000元,税额共计204 000元,价税合计1 404 000元。A县税务稽查局对C医药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C医药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药品、健字号滋补
【关键词】专用发票  购货方  善意取得  滞纳金  增值税发票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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