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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

2018-08-26分类号:F812.42

【作者】薛凝  
【部门】经济研究参考
【摘要】(一)增值税作为暂时性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由于营改增后地方亟待弥补财政缺口,而财产税又无法作为主体税种在短期内发挥作用,因此,应考虑暂时寻找一个过渡期的主体税种,为改革赢得时间。综合考虑改革成本和税源充足性问题,应将增值税作为地方暂时性主体税种,一方面,增值税并非新税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改革阻力和纳税人税负的增加;另一方面,增值税可以缓解在改革过渡期内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
【关键词】地方主体税种  征税对象  地方财政  纳税人  房地产税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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