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航空投资壁垒的变相规避及适用边界——以国际航线联营为例
2018-08-25分类号:F561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跨境航空投资除适用传统双边投资协定,尚需适用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和各国对应的国内法。航空公司国籍条款,又称实质所有权和有效控制权规则,构成跨境航空投资的最大行业壁垒。航空公司以跨境运输服务贸易为切入手段和结果,导入高层级的合作模式国际航线联营制度,达致"准并购"效应,变相规避并成功突破航空公司国籍条款。国际航线联营经由反垄断实践和天空开放政策推行已获取合法地位,是现行最为火热的商业合作模式。国际航线联营异于传统并购,但仍可能面临并购控制规则的调整。在联营与并购并举、广义并购释义和全功能型联营等情形下均可能适用并购规则。适用航空公司国籍条款亦在中国盛行,中国籍航空公司已尝试国际航线联营,后续应合理有序拓展推进,调整和完善竞争法律体系。
【关键词】航空公司国籍条款 国际航线联营 并购控制 全功能型联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经贸探索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