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构造分析
2018-08-15分类号:D923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
【摘要】高度自动驾驶汽车(Highly Automated Vehicle,下称HAV)虽已超出"自动化"阶段而向"智能化"发展,但其本质仍为客体而非主体。在HAV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问题上,因其驾驶人的弹性驾控模式与产品缺陷的自助形成机理较为特殊,难以直接援引现有认定规则。基于对与之近似的典型特殊侵权场景比对,以及科技创新和受害人保护的利益平衡考量,目前高度危险责任模式与劳务派遣责任模式均不宜适用于HAV侵权,现阶段应遵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路径,并应对法律文本中相关概念作扩大解释以涵盖HAV的智能技术特征。此外,未来应设立HAV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
【关键词】人工智能 高度自动驾驶汽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产品责任
【基金】2017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自动驾驶汽车的私法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7SFB3031);; 2018年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教师研究创新项目“人工智能物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2018-RGZN-JS-ZD-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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