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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抑或守成:论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思考

2018-08-15分类号:F321.1

【作者】李晴  
【部门】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学法学院  
【摘要】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受让人不应受"一户一宅"原则限制,应改采法定面积限制。宅基地使用权跨集体转让应被许可,受让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使用费,依宅基地用途确定受让人使用宅基地的年限。现阶段,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有其必要性,仍应继续沿用。
【关键词】三权分置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基金】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省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路径研究”(L18FX005)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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