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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提高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吗?——一项准自然实验

2018-08-10分类号:F832.51;X322

【作者】郑建明  许晨曦  
【部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  
【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与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问题。"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1。本文采用2013~2016年的中国重污染上市公司为样本,借助于"新环保法"这一"准自然实验",按照"新环保法"第二章第二十六条2,参照实际控制人行政级别将样本分为实验组与对照组,检验了"新环保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作用。发现"新环保法"提高了实际控制人行政级别在厅级及以上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环境规制力度强的地区以及市场化水平高的地区。本文研究表明,"新环保法"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有正面影响,并与市场机制形成互补作用。这不仅为我国推进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供了实证检验证据,而且从实际控制人行政级别的视角为"新环保法"对企业环境行为作用提供了经验证据。
【关键词】“新环保法”  信息披露  行政级别  环保信息
【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晕轮效应研究——基于业绩预告感知可信度的视角”(编号:71602004);;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1-0623);;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编号:2017076)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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