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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认定

2018-07-30分类号:D922.4

【作者】赵新龙  
【部门】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性质的司法认知存在偏误,法官认定章程争议条款效力时缺乏明确的裁判路径。自治说和契约说是当前学术界的主要观点,但因固守静态的法律观而各有其质的缺陷,不能准确揭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之性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或修改均采用决议为之,其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决议行为。决议说为章程效力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理据,其效力形态包括有效形态和效力瑕疵形态,具体认定应当适用成员权平等规则、表决意思真实规则、民主议定程序规则和不抵触规则。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章程  法律性质  决议  效力规则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中农民股权法律制度构建研究”(编号:16BFX160);; 教育部社科青年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体系构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编号:14YJC820080);; 安徽省社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的法理构造及其实现机制研究”(编号:AHSKY2015D30);;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的体系构建及其实现机制研究”(编号:SK2014ZD002)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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