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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解释论分析

2018-07-25分类号:D922.68

【作者】刘巧儿  
【部门】贵州大学法学院  
【摘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的政府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时贯穿着行政权力的运行,其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又蕴含着民事权利人的私法属性。以双阶理论为视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实际上体现了"行政机关+民事权利人"的双阶构造,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中系行使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系民事权利人,此二者皆为行政机关达成其救济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之公行政任务的行政形式选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双阶构造说能够解释行政机关作为赔偿权利人时公法与私法、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的现象,破除政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悖论,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奠定理论基础。
【关键词】赔偿权利人  双阶理论  解释论分析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基于风险的环境治理多元共治体系研究”(15ZDC031);; 贵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及防震减灾法若干问题研究”(GDT2017003)
【所属期刊栏目】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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