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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中政府与市场有效融合的理论与法制架构

2018-07-25分类号:D922.68;F205

【作者】徐丽媛  
【部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政府生态补偿基于"庇古税"理论产生,市场生态补偿基于"科斯定理"盛行,两者都有优缺点。基于国际视野下的多重社会目标主义理论,两者应有效融合,既追求效率、社会福利最大化,又注重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政府生态补偿与市场生态补偿融合的关键是要放权市场主体,采取多元综合模式解决产权不清带来的生态补偿困境、保障经济自由权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合理界定政府生态补偿的边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将其纳入法治的框架,才能更好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配置系统的功效。主要依靠《生态补偿条例》转变立法思路,确立相融合的生态补偿立法目的、法律原则,进行相关的制度建设,并立法协调政府与市场方式相融合下隐藏的冲突。
【关键词】政府生态补偿  市场生态补偿  有效融合  法律规制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脱贫攻坚背景下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转移支付法制研究”(16BFX150);;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下生态补偿财税责任差异化的法律机制”(13YJC820086)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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