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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裁判型国家的演化看有为政府的济民功能及防蜕约束

2018-07-24分类号:D035

【作者】朱富强  
【部门】中山大学岭南学院  
【摘要】新结构经济学中有为政府实际上对应了一种裁判型国家。裁判型国家根本上把国家视为服务于所有成员的公共性社会机构,从而具有善的性质;正是为了发挥善的行为,人们往往赋予这种国家及其政府相当大的权力。但在现实世界中,那些掌握公权力的代理人往往会为了个人目标和利益而滥用组织手段,从而导致裁判型国家及其政府的功能发生蜕变。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承担积极功能的有为政府都不能是无限政府,而必须在一套相对成熟和完善的规范和监督体系下运作。
【关键词】有为政府  协作系统  裁判型国家  民主悖论  计划悖论
【基金】广东省创新团队项目(2016WCXTD001)
【所属期刊栏目】西部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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