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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救济路径

2018-07-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武亦文  杨勇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摘要】保险合同义务履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是保险人不当理赔行为的重要原因。诚信善意和公平交易义务不足以证成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规则的确立,信托关系理论在解释恶意侵权救济规则时亦存在理论困境,保险人恶意侵权救济规则的确立建立在合同法救济不足基础之上。在我国法中,若保险人违反及时核定义务、保险金赔付义务、抗辩义务及和解义务,被保险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害可通过合同法予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并不构成我国合同法救济路径的障碍。针对保险人的不当理赔行为,虽然存在适用侵权法救济路径的可能性,但并不具有任何优势。
【关键词】恶意侵权  违约责任  救济路径  理赔义务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保险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研究——以保险消费者保护为中心”(项目批准号:14YJC820057)的阶段性成果;; 武汉大学2018年自主科研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得到“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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