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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资格取得制度释评

2018-07-15分类号:D923

【作者】张保红  
【部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摘要】法人应与团体相区分。《民法总则》中的"组织"仍然应当按传统法人理论中团体的内涵予以理解;"法人应当依法成立"应当理解为"法人资格应当依法取得";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可由有关机关予以注销但非自始、当然无效。《民法总则》有关营利法人章程与内部组织机构的规定应为描述性条款,相关实践应当直接适用《公司法》等法律。非营利法人不得分配利润给他人的规定应当得到严格贯彻。《民法总则》有关非营利法人资格取得的规定并不具体,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以促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法人资格  团体  民法总则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私法主体制度研究”(编号:16F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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