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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语境下的若干刑诉法问题应和

2018-07-10分类号:D925.2

【作者】姚莉  秦文峰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独立于现行公检法组织的、专门从事国家反腐败的工作机构,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将充分或部分吸收现有的检察部门应对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履行监察职能、并被赋予部分执法权能,成为反贪、反渎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国家公权机构。而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改革不会影响审判的独立进行,也不会突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现有格局,并有利于《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双重任务的实现。改革是我国当前严峻的反腐现状的必然要求,也是由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性特点所决定。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需进行适当修改以应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修改集中于职务犯罪侦查权主体的变更、监察委员会的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监察委员会办案期间嫌疑人所享有的权利的明确。
【关键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委员会  刑事诉讼法  职务犯罪
【基金】山西省法学会委托纵向课题“山西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中的相关问题探索和研究”(项目编号:SXLS2015A01)
【所属期刊栏目】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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