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支出与政府债务问题研究
2018-07-08分类号:F283;F812.45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
【摘要】由政府融资导致的政府债务,与PPP项下的政府支出责任,在资金来源、时间安排、现金流压力、支付条件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不能将PPP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等同于政府债务。PPP项目的政府支出责任,如果属于未来发生或者事项形成的义务不满足现实性要求,不应当确认为负债;只有社会资本已经实施并通过绩效考核、政府预先确认并通过后续预算安排支出的,才形成政府财务会计上的负债。但这种负债,不是通常意义上政府通过融资行为导致的政府债务,更不是近年来中央政府所反对的地方政府债务。从法律上看,PPP合同产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为政府所设定的是未来可预期的支出责任,是否实际履行还要取决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不能将政府的未来可预期但尚未发生的支出责任认定为债务。国际惯例也仅仅将政府控制或承担风险收益的PPP项目确认为政府资产(负债)并纳入资产负债表,由于PPP项目将相关风险转移给了社会资本,大多数PPP项目还是趋向于不列入政府资产负债表。为了避免不规范的PPP引发政府债务风险,促进PPP可持续发展,应当加强对PPP实践的引导和规范。
【关键词】PPP 政府债务 财政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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