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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发案对税务行政执法的启示

2018-07-04分类号:D922.22

【作者】卢阳  
【部门】陕西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德发案的审理与判决引发了税收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其症结在于主管税务机关混淆了核定征收权的性质与适用范围,错误地认为核定征收可以作为事后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的管理手段。核定征收权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在特定条件下提升税收征管效率的行政管理权限,而并非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税收违法的依据。行使核定征收权即意味着做出了一项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前提下,该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税收法律关系,在这一新的税收法律关系下,税收主体重新确定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即税务机关行使核定征收权意味着终止税收违法案件的调查,以税收行政管理权重新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关键词】德发案  核定征收  滞纳金
【基金】陕西理工大学科研计划资助项目“地方税权配置问题研究”(项目编号:SLGQD2017-24)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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