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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烟酒专卖及调整相关税收的探讨

2000-02-05分类号:F812.42

【作者】贾康  吴才麟
【部门】财政部科研所   财政部科研所
【摘要】烟和酒,都属非生活必需品,系部分公民之嗜好物,其中相当部分可归于奢侈品之类,且人耗过量,易成肇事之源,与人体健康、环境清新、防火减灾、交通安全及社会安定等相悖;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社会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祭祀喜庆及家聚宴饮等活动必备的物质内容。于是,政府一般都将烟酒处理掌握为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据史藉记载,人类饮酒至少已历数千年,吸烟则始于几百年前。我国烟草专卖始于近代,时间不过300年,而酒类专卖则为时久远,至今已有两千余年,其生产领域的制造业利润
【关键词】生活必需品  物质内容  商品课税  专卖机构  薯类白酒  财政收入  交通安全  人体健康  从量计征  专卖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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