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烟酒专卖及调整相关税收的探讨
2000-02-05分类号:F812.42
【部门】财政部科研所 财政部科研所
【摘要】烟和酒,都属非生活必需品,系部分公民之嗜好物,其中相当部分可归于奢侈品之类,且人耗过量,易成肇事之源,与人体健康、环境清新、防火减灾、交通安全及社会安定等相悖;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人类社会人情往来、婚丧嫁娶、祭祀喜庆及家聚宴饮等活动必备的物质内容。于是,政府一般都将烟酒处理掌握为高税高利的特殊商品。据史藉记载,人类饮酒至少已历数千年,吸烟则始于几百年前。我国烟草专卖始于近代,时间不过300年,而酒类专卖则为时久远,至今已有两千余年,其生产领域的制造业利润
【关键词】生活必需品 物质内容 商品课税 专卖机构 薯类白酒 财政收入 交通安全 人体健康 从量计征 专卖管理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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