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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允诺视角下的证券市场公开承诺

2018-06-21分类号:F832.51

【作者】杨海静  
【部门】天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摘要】广泛存在于证券市场的公开承诺发端于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之初,大量出现于股权分置改革期间,并一直沿用至今。现行法律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承诺"一词,存在着性质不清、构成要件不明等问题。对公开承诺的法律调整,一方面,要尊重现行制度和规范,凡是能够纳入现行规范体系的,要立足现行制度来解决,保持规则的一致性,避免承诺滥用;另一方面,要尊重国内证券市场实践,对现行制度无法容纳的承诺类型,要厘清其性质,明确其责任。证券市场公开承诺应当严格限定在对公众之单方允诺的范畴内,通过对承诺的意思表示、作出主体、相对人信赖等要件的剖析,可以将现有承诺中不符合对公众之单方允诺要件的事项甄别出来,将其回归至法定义务、合同义务、前瞻性信息等既有法律制度之中,唯此方能溯本清源、实现承诺之立法价值。为了确立证券市场对公众之单方允诺的法律效力,一是要在民事基本法的法律行为部分一般性地明确单方允诺的法律地位;二是要对《证券法修订草案》139条作进一步改进,将该条中的"承诺"修改为"单方允诺",并确立单方允诺之债不履行的责任。
【关键词】证券市场  公开承诺  单方允诺  信号传递效应  股权分置改革
【基金】2016年天津市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天津文化产权投融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编号:E16037)的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南方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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