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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市场准入制度完善论

2018-06-15分类号:F724.6;F832.2

【作者】钟志勇  
【部门】重庆工商大学  
【摘要】支付机构应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而"支付服务"应采用广义解释。建议将近期目标定为完善豁免制并放松许可条件,中期增加注册制,远期取消许可制而仅保留注册制和豁免制。放松组织形式要求,让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也能合法注册,大幅度降低注册资本并区分不同机构甚至不同业务提出不同要求,取消股东资质要求,详细规定拒绝许可或许可事由。采用"电子资金划拨"取代"网络支付"并将其定义为支付机构提供的任何资金划拨,包括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电话支付、电视支付等。
【关键词】电子支付  准入制度  支付机构  豁免  注册制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
【基金】重庆工商大学“电子支付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0170003)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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