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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回应型法:我国科学技术决策立法的反思与完善

2018-06-12分类号:D922.17

【作者】胡若溟  
【部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我国科学技术决策立法存在明显的压制型法特征,突出表现在公众等外部意见未能充分流入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缺乏有效约束、《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地方立法约束力过强等。该立法模式极大阻碍了我国科学技术进步,因此有必要对其展开反思,结合治理实践中官员"行权"与"避责"的逻辑,将自治型法与回应型法理念有效融合,以此为基础,在立法体系上鼓励基层政府自我规范化,并结合备案审查与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确保法秩序和有效治理的协调。在具体运作中,可尝试打破政府对决策权的垄断、引入科技专家和公众作为多元决策主体,参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建立科技决策程序机制,从而形成符合实际的回应型立法模式。
【关键词】科技决策  立法  压制型法  回应型法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5YJA820012)
【所属期刊栏目】科技进步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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