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税案评析
2018-06-09分类号:F627;F811.4
【部门】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1年德里高等法院在亚洲卫星公司税案中确立的裁判观点,对印度法院审理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类案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印度法官普遍认为,外国卫星公司仅负责维护轨道上的卫星,不构成在印度实施经营活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系指"权利的转让",外国公司若未实施转让卫星使用权的行为,则其就卫星传输服务取得的所得,不能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关键词】印度所得税法 跨国营业利润 特许权使用费 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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