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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地及地上在建工程能否分别设立抵押权

2018-06-08分类号:D923.2

【作者】谢蓉  
【部门】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摘要】问题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资金周转问题,将此地块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贷;之后甲公司又在该地块上进行了开发建设,此时能否再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向B银行借贷?是否需要征得A银行的同意?解答一、抵押顺位制度抵押顺位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抵押权人可以依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的制度,其目的在
【关键词】抵押权人  清偿顺位  在建工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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