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治理、控股方治理机制与创新红利——基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分析
2018-06-08分类号:F273.1;F832.51
【部门】济南大学商学院
【摘要】如何通过分类治理驱动国有企业创新、释放创新红利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命题。本文以转轨经济阶段的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考察了不同类型国有公司控股方治理机制对控股公司创新红利释放的影响。结果发现,公司控股方根据各类型国有控股公司创新功能定位选择相匹配的治理模式,才能有利于创新红利释放。相对而言,一般商业类公司控股方加强激励和控制机制作用,放松约束机制,有利于创新红利释放;而对于特定功能类公司,控股方的激励机制对创新红利释放的作用效果不显著,需要强化控制和约束机制作用。从产业技术视角进一步研究发现,一般商业类高技术型公司控股方的激励机制对创新红利释放作用更为显著,对于特定功能类高技术型公司,控股方加强控制机制作用更有利于创新红利释放,而非高技术(资本密集)型公司强控制、强约束的控股方治理模式对创新红利释放更为有效。同时发现,延长国有公司控股方股权金字塔层级,对一般商业类公司控股方激励机制的驱动作用更为显著,而特定功能类公司控股方约束机制作用发生反向变化,即在放权制度情景下弱化国有公司控股方约束机制有利于特定功能类公司创新红利释放。
【关键词】分类治理 控股方治理机制 创新红利 国有企业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6AGL00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4BGL046);;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3CJY004)资助
【所属期刊栏目】南开管理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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