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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负债是一种法定义务——以连云港市海洋自然资源负债为例

2018-06-06分类号:D922.68

【作者】商思争  易爱军  
【部门】淮海工学院商学院  
【摘要】通过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自然资源负债是政府承担的法定义务,是红线内被损害的应由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资产损失金额,红线外可开发部分不存在自然资源负债。该观点与马克思人与自然关系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相关法学观点是一致的,也是在实践中简单易行的一种自然资源负债确认和计量方法,体现了政府依法履行自然资源资产受托责任的要求,有利于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披露的生态文明建设作用。但是,应健全高层次立法以明确政府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红线、承载力和补偿标准等的测算也应科学合理,同时应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及其交易制度,以便明确责任主体。
【关键词】自然资源负债  生态红线  法定义务
【基金】2017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五大发展理念’的江苏省海洋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17EYD001);; 2017年连云港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海州湾渔业资源价值评估研究”(17LKT302);; 2016年江苏省海洋经济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江苏省近海海洋渔业资源价值评估研究”(JPRME201607);; 2017年度淮海工学院海洋经济与文化学科平台研究课题资助项目“江苏沿海开发融入‘一带一路’战略路径研究”(HHYPT17302)
【所属期刊栏目】会计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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