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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冲突与调适

2018-05-15分类号:D633

【作者】杨军  
【部门】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广西师范学院学报编辑部  
【摘要】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特殊性,地理环境恶劣、特色的民族治理环境、复杂的民族价值观,造就了该区域传统社会治理中"情理法"的逻辑顺序和国家社会治理"法理情"的逻辑顺序有别,情理法存在冲突。这与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关,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盲点存在;民族干部比例失调,少数民族干部比例偏小;宗教信仰多元,宗教矛盾突出;村两委力量不均,政府公信力不够;调解机制不健全,法理情冲突时有发生。因此,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要合理调适,一是法治调适: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执法力量;二是队伍调适:均衡干部比例,借助乡贤治理;三是信仰调适:引导宗教团体,共建社会和谐;四是基层调适:优化村两委,提升公信力;五是机制调适:健全调解机制,规范法理情。通过对西北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冲突的合理调适保障西北民族地区和谐稳定,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关键词】西北民族地区  社会治理  情理法  冲突  调适  法治化
【基金】国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项目“广西民族区域自治60年历史经验研究”(2017-GMB-007);;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习近平总书记中华民族复兴思想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研究”(17FMZ023);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广西跨境旅游视角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研究”(17FMZ029)阶段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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