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五代所见的“一田二主”与永佃权
2018-05-15分类号:F329;K23
【部门】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
【摘要】学者普遍认为,自明中叶以后,永佃权和"一田两主"开始流行于东南地区,至清代和民国时期已蔓延全国。就当时所见资料而言,此论无疑言之成理。但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特别是十六国至唐代吐鲁番出土租佃契约文书的陆续刊布,以上结论就要修正。笔者发现,中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朱进明转租田土契》就是现存最早的"一田二主"租佃契实例。后周广顺三年(952),诏罢户部营田务时,首次从法律层面正式承认户部营田务原佃户对其所营田的永佃权。唐、五代"一田二主"与"永佃权"实例的出现,并非纯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背景,亦是其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租佃制度与契约租佃制度长足发展的结果和标志之一。
【关键词】唐 五代 契约租佃制 一田二主 户部营田务 永佃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丝绸之路出土各族契约文献整理及其与汉文契约的比较研究”(批准号:14ZDB030)阶段性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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