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
2018-05-15分类号:D922.32
【部门】成都大学法学院
【摘要】研究目的: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内涵并探寻其规制路径。研究方法:规范分析法,实证研究法,演绎法,归纳法。研究结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应具有法人的一般属性,《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属性的探寻和建构,应从既存规范性文件出发,着眼于当前改革实践的实然态,并落脚于国家政策性规范指引的立法应然态。研究结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制,在国家法层面,应统一规范其功能定位、财产构成并限制其经营行为,而集体成员身份认定和股权设置等内容,应交由地方性法规作原则性规定并由农民集体自决。
【关键词】土地法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 地方实践 政策规范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农村房地产权城乡间流转与遗产继承研究”(13AJY013);; 四川省社科规划项目“民法典编纂与集体土地权利建构研究”(SC16B004);; 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新型城镇化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2016Z43);; 四川省农村发展研究中心重点项目“农地‘三权’权属定位与制度实现研究”(CR1822);; 成都大学引进人才启动项目“空间利用视域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设置”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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